死刑複核程序只適用於死刑案件,複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法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在我國,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亦或是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對其均設置了相應的明確的期限,而死刑複核程序的期限則沒有明文規定。死刑複核程序是一個特殊的程序,複核需要多長時間,《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均為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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