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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辯護詞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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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案件辯護詞如何寫

二審案件辯護詞如何寫?

二審辯護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遼寧韜論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上訴人殷增遠親屬劉女士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詐騙案上訴人殷增遠二審的辯護人。我們辯護人詳細瞭解了案情,依法會見了上訴人並且參加了二審的開庭審理,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希望二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予以採納:

一、上訴人殷先生不構成詐騙罪。

1、二審出庭作證的三位證人代表的證言都證實:上訴人殷先生沒有詐騙他們的錢財!他們給上訴人殷先生的錢,或是因為民間的人情往來或是因為自己在上訴人殷先生教其修煉佛法上得到了幫助,所以主動給予(個別還強調是強行給予)上訴人殷先生的妻子劉女士錢財。同時還證實,上訴人殷先生沒有宣揚封建迷信,其只是在湖南嶽陽的彌陀寺、甘肅武威的松濤寺、遼寧大連的安山寺等幾所寺院裏講了一些禪宗佛法的內容。

以上證人證言證明,上訴人殷先生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且以上證人證言經過二審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質證,雙方均無異議。二審法院應當採信。

2、二審開庭再一次證實,殷先生沒有詐騙的動機。

首先,殷先生並沒有向任何人索要錢財或者表現出索要錢財的動機和目的。如河北省保定市證人鄧某某等人給予的57000元,完全是為了幫助上訴人殷先生修繕房子,鄧某某召集大家,強行給予上訴人殷先生的。

其次,殷講課的目的,是為了宣傳佛法。

第三,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劉給人“看病” ,藉機收斂錢財,與事實不符。在二審庭審調查時,上訴人殷已經闡明,其只是提出一些養生、保健的理論和調理身體的方法,供大家參考以強身健體,談不上是什麼“看病”。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殷詐騙500餘萬元,不成立。

1、二審中,檢察員沒有出示新的證據,證明上訴人殷是騙取哪些被害人的500餘萬元財產!事實上,文聖區人民檢察院也沒有認定上訴人殷詐騙了被害人的500餘萬元財產!我們知道,詐騙500萬餘元是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但一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殷的詐騙數額巨大,也沒有認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對上訴人殷的量刑也是按照詐騙數額巨大來處罰的,在此不再贅述。但是,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另查明上訴人殷詐騙500餘萬元,我們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這種做法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二審法院應該予以糾正。把這500餘萬元財產依法返回上訴人及其子女。

2、在一審中,我們就強調,被偵查機關扣押的上訴人殷的500餘萬元財產中,有一部分是上訴人子女的財產,一審法院應該區分哪些是上訴人的違法所得,哪些是上訴人的合法財產,哪些完全不屬於上訴人的財產。但是一審法院並沒有依法辦案,通通將這500餘萬元財產予以追繳,這是嚴重的違法判決。二審法院也應該一併予以糾正。

三、一審法院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509條明確規定: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縱觀本案,上訴人殷的家庭及其子女的所有財產即500餘萬元並不是違法所得。

首先,500餘萬元不是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孳息。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殷詐騙數額巨大既詐騙143500元,並不是詐騙500餘萬元。而且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殷量刑也是按照此數額定罪量刑。所以説,即使上訴人殷構成犯罪,其犯罪所得充其量數額也僅僅為143500元。

其次,而且按照各級法院的管轄權來推斷,如果上訴人殷是詐騙500餘萬元,一審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來審理本案。既然一審法院審理了此案,那麼這500餘萬元就不可能是上訴人殷的犯罪違法所得,這一點一審法院應該很清楚。

再次,這500餘萬元更談不上是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財物。

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員,我們辯護人很珍惜今天的庭審機會。我們辯護人感謝您們依法採納了我們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意見,並讓證人發表了他們的證詞,促使本案案情明朗。從此,我們辯護人看到了公平公正的曙光。

因此,我們辯護人希望二審法院,按照本案的事實證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改判上訴人殷增遠無罪,還上訴人一個公道。

謝謝。

辯護人:遼寧韜論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某某

2013年5月23日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那麼也可以申請再次上訴,當然也要襯塑自己的原因和理由,而且在二審的案件當中,辯護詞也要更加有信服力,否則就浪費了二審的這個機會,辯護詞對於案件的發展還是很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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