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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羈押期限折抵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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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羈押期限折抵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羈押期限折抵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羈押期限折抵刑期規定是羈押期限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折抵刑期。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羈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麼拘留期間或者逮捕期間的時間,在判刑之後也是會計算在刑期內。

根據有關規定,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被私放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首先,私放罪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39條的規定,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才能辦理釋放手續,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員擅自釋放罪犯,發給釋放證明書,這是一種越權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必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其在獄外的時間可計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即經過批准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經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假釋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經監獄批准離監探親的。被私放的罪犯顯然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折抵是指對罪犯判決後,將其在判決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之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這與有期徒刑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特徵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間,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的判決之前,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審理情況來進行羈押處理,但由於犯罪事實並沒有明確認定,所以後期的判決是需要對羈押的期限進行拆抵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標準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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