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遭到他人毆打後,為保證自己的權益不繼續遭受損失,受害人往往會進行反擊。但是,被人打反擊時用力過度,或有其他原因導致對方死亡,那麼可能變成故意殺人。不過,這裏是否構成故意殺人,可以先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衞。
按規定,構成正當防衞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反擊的起因:對方打人
我國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害,所以對方實施毆打行為即屬於侵權。
2、反擊的時間:正在實施打人行為
對方正在毆打傷害,致使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遭受威脅,並且時間具有一定的緊迫性,若是不及時反擊,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將遭受更大威脅。
3、反擊的意識:制止對方毆打
為避免生命健康權繼續遭受侵害,受害人產生制止對方行為的念頭。
4、反擊的對方:出手打人的行為人
必須是打自己的那個人,出手毆打其他人的不算。
5、反擊的程度:不超過對方打人的限度
一般能把對方的毆打行為制止,那麼便可以住手了,要是被毆打侮辱後不甘心,抱着報復的心態反擊致人死亡的,那麼將會構成防衞過當。
並且,被人打反擊致人死亡,一旦被確認為防衞過當,那麼將要承擔故意殺人罪的法律後果。
另外,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時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這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後,被人打受害人反擊致人死亡,其實無法一概認定構成故意殺人,不過,如果情況較為特殊,比如難以確定對方怎麼死的,那麼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並且可以要求其參加法庭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