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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200萬全部退贓可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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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200萬全部退贓可判幾年

一、盜竊200萬全部退贓可判幾年

200萬全部退贓,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積極退贓,積極退贓,也能獲得寬大處理。如果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抓捕了的,最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退賠,爭取寬大處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盜竊和侵佔的區別是什麼

(一)二者的概念不同。侵佔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等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二者的手段不同。侵佔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三、盜竊罪與非罪如何認定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論處:

1、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四、盜竊罪案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及以上。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就可認定為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五、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2)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綜上所述通過非法手段,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竊取他人的財物,竊取的財物價值達到一千元以上的,就可以直接認定為盜竊罪,這時可以直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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