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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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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證據不足不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1、證據不足不起訴的程序具體為: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3、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製定的不起訴決定書之中都有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6)有關告知事項。

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只有確定刑事案件證據充足之後,才有可能會向法院提出刑事公訴請求。而對於那些證據不充足,且已經補充偵查二次了的情形,檢察院則需要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規定,此決定需要公開作出。且不起訴的,需要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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