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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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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一、脱逃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脱逃罪是行為犯,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構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於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二、行為犯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嗎?

1、行為犯是隻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譬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管數額大小,性質輕重,一律構成犯罪;而故意犯罪,是有明顯的故意,並且希望後果的發生,因此,兩者應該是一致的。

2、故意犯罪是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之一。即故意心理狀態。故意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三、行為犯與結果犯怎樣區分?

(1)以結果論責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續下來的刑法觀念,雖然我們並不贊成以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既遂與否的標準,但許多犯罪的確是以結果的發生作為既遂的主要標誌的。將這類犯罪歸於結果犯之列,合乎傳統思維觀念。又由於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確立上述觀念對研究和處罰既遂犯具有現實意義。

(2)雖然《刑法》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原則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但《刑法》分則對法定刑的設置則是以處罰既遂犯為標本的。這就是説,立法者在給犯罪配置法定刑時,應當考慮的是該罪既遂形態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做到罪刑相適應。於是,依既遂標準説研究結果犯和行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規律,有助於法定刑體系的協調一致。

脱逃罪的行為犯,故意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必不可少的,因此,行為犯都是直接故意的犯罪。行為犯只要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了。故意犯罪需要包含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這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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