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輕檢察階段辯護詞怎麼寫?
主要是按照首部正文還有尾部的辯護詞格式來寫。
(一)首部
(1)呼語。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如:“審判長、審判員”。
(2)引用法律根據簡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寫明辯護
人是受被告委託還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進行辯護的。
(3)概括説明辯護人為履行辯護職責所進行的工作(如閲卷、調查、會見被告人等)。
(4)針對起訴書概括表明辯護人對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這一部分要寫明辯護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公訴人的指控或一審判決,提出辯護意貝。
(1)從被告的行為事實方面。認真分析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分析其中與事實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實方面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從而提出為被告辯護的理由。
(2)從適用法律方面。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訴書在適用法律時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或量刑方面的錯誤,指出應適用的法律條之,具體闡述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和有關證據材料。
(3)從被告人自身表現方面。客觀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認罪的態度,發現有利於被告的條件,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減免責任。
(三)尾部
這是辯護詞的結論部分。要對整個案情和辯護觀點作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對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確要求,提請法庭給予考慮。
二、故意傷害的刑事處罰有哪些?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刑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如果當事人因為故意傷害罪正在庭審的階段,那麼當事人在對被告進行辯護時,必須要寫清楚具體的案件事實的經過,以及要對該案件進行簡要的分析。然後寫清楚被告其實在這個案件中並沒有達到犯罪的力度,或者是犯罪的情形比較輕微,可以從一些法律支撐裏面找到可以給被告減刑的條文,之後做出簡短有力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