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導致人自殺要負什麼責任?
需要證明自殺和行為人言語過激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還有言語過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關係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導致被害人自殺的需要負刑事責任:
1、因強姦行為而引起被害人自殺;
2、因非法拘禁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因拐賣婦女、兒童而引起被害人及其親屬自殺;
4、因非法搜查導致被搜查人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刑訊逼供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6、因暴力取證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徵有哪些?
1、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該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即過失殺人必須有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才構成本罪,所以,過失殺人無未遂。
2、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過失殺人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為人既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侮辱誹謗他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比如導致他人自殺,則侮辱當事人要承擔責任,由於其語言侮辱對方產生了嚴重後果,可能觸犯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較輕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