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襲警判處什麼罪?
襲警涉嫌襲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襲警案件中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襲警案件中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獨立辯護的權。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2、閲卷權。辯護律師行使閲卷權,無需辦案機關的審批,且其他辯護人行使閲卷權則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許可。
3、會見通信權。
4、調查取證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6、在法定情形下,拒絕辯護的權利。
四、因襲警被判刑服刑結束後還可以考公務員嗎?
因襲警被判刑服刑結束後不可以考公務員,以下人員均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總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是有襲警罪的,事實上,不管是人民警察還是其他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執法權受法律制度保護,也受民眾監督,民眾對於國家公職人員的執法行為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執法人員所在單位投訴,但不能用違法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