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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強制醫療程序由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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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強制醫療程序由誰確定?

自訴案件強制醫療程序由誰確定?

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為了確定被申請人是否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應該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審理應該查明:

1)是否發生過刑法所禁止的行為,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和其他情況,是否屬於暴力行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自由;

2)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該行為;

3)被申請人過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實施該行為時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質,是否處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

4)被申請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繼續危害社會;

5)是否應該適用強制醫療措施和應該適用何種強制醫療措施。

二、強制醫療程序的對象及適用條件

1、強制醫療程序的對象

這一程序適用的對象,是指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2、強制醫療程序適用的條件

一是精神病人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及到社會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應當理解為精神病人的行為滿足了犯罪的客觀要件,客觀上達到了犯罪程度。二是行為主體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這種人身危險性不能在非強制手段的情況下得到消除,並給社會和公民人身、財產帶來嚴重損害後果。三是符合醫學上的精神病成立標準,即通過專門的醫學鑑定來確定行為人屬於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強制醫療人的暴力行為發生在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後,如果行為人在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其後由於患上精神病而實施暴力行為,不屬於該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

從客觀上講,這些人確實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具有危害社會的嚴重危險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其身份排除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刑法》明確規定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把這些案件一併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統籌解決,目的在於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損害。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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