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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脱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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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脱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脱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構成脱逃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的方式沒有限制,如乘監管人員疏忽而逃離關押場所,乘外出勞動逃離關押場所,對監管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而逃離關押場所,打破門窗、破壞圍牆或毀損械具後逃離關押場所,等等。受到監獄(包括勞改農場等監管機構)獎勵,節假期間獲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規定時間返回監獄,採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獄的,也應以脱逃罪論處。

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脱逃既遂,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人可以構成脱逃罪

脱逃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包括押解途中)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

(1)雖然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未被關押的人(如被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人在被羣眾扭送的過程中逃走的,也不成立本罪。

(3)只要司法機關在關押的當時符合法定的程序與實體條件,就應認為是“依法關押”,此時,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但是,在行為人原本無罪,完全由於司法機關的錯誤導致其被關押的情況下,行為人脱逃的,應認為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不成立脱逃罪。

脱逃罪是行為犯。行為人擺脱了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際支配(控制)時,就是本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仍處於關押場所內,則不可能擺脱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際支配,即使逃出了關押場所的也不一定必然都擺脱了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際支配。基於這一點,行為人逃出關押場所後,只要明顯處於被監管人員追捕的過程中,就應認定為脱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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