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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別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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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特別累犯?

什麼是特別累犯?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二、特別累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特殊累犯的成立的條件有: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説,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三、特別累犯與一般累犯的區別

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有以下區別

1.前後罪間隔時間的區別不同:一般累犯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5年以內。而特殊累犯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

2.前後罪的性質的不同:一般累犯前後罪的性質都是故意犯罪而特別累犯前後罪是特定的3種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以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可以通過前後罪的性質來區分。

3.前後罪被判處刑罰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後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特殊累犯前後罪不受是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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