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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定性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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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定性標準是什麼?

一、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定性標準是什麼?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相應的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相應的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相應的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

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打開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為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為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為惡劣。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對於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是有明確的立案標準的,對於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是至少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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