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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另案處理是告訴才處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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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另案處理是告訴才處理的嗎?

自訴案件另案處理是告訴才處理的嗎?

另案處理並不是告訴才處理,而是由公安機關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二、另案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沒有歸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者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偵查完畢,可先行處理,故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

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即被列入“另案處理”。

4、級別管轄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實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級別管轄問題,考慮案件處理的需要,即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處理”。

5、職能管轄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對其犯罪事實的偵查管轄具有雙重性,既有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犯罪,又有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為了工作方便,有時可能在偵查階段將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

6、個別司法工作人員或是出於人情,或是出於利益的誘惑,故意放縱罪犯而作“另案處理”。

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觀原因暫時不能進入訴訟程序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另案處理就是另外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這種情形都是會由公安機關來進行決定處理,而是由同他人告訴才可以處理的,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的一方承擔起該有的責任,涉及到的犯罪情形越多,所存在的處罰就會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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