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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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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倒賣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出賣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2、非法出賣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構成是什麼?

1、行為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這裏的非法生產,是指無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制造警用裝備,或者雖有權生產,但超過有關部門的訂貨數量製造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是指無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銷售、購買警用裝備,或者有權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無權購買者銷售。

2、客體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這裏的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製作的服裝。車輛號牌,是指人民警察專用的車輛牌照。其他專用標誌,是指警章、警徵、警燈等便於公眾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於公安工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倒賣武器裝備的情況,必然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比如説按照我國《刑法》第439條當中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的武器裝備的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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