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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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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怎麼處罰?

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怎麼處罰?

(一)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怎麼處罰?

脅從犯是那些本人不願參加犯罪活動,但由於受到精神上的威脅,並迫於這種威脅而參加了犯罪活動的人,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怎麼處罰?

1、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處罰教唆犯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説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説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和從犯如何區分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對共同犯罪中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先確定處罰的罪名,根據該罪名的法定處罰,再結合各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來量刑。一般而言,主犯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比較重的,而從犯、脅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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