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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人數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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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人數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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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現在我國金融市場當中有非常多的比較新穎的投資產業,進而也導致非法集資案件開始進入到了一個高發期。甚至在城鎮公民越來越警惕非法集資的情形之下,農村地區也已經淪為了非法集資的一個重災區。今天小編要給大家普及的關於非法集資的法律常識是,非法集資的人數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一、非法集資的人數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非法集資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單位,要150人以上。

非法集資:利用不法手段集資(如:高息,高回報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集資的概念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其實非法集資是一種比較複雜的刑事犯罪類型,法院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的時候,人數不是一個唯一參考的因素。我國刑法當中關於非法集資的人數雖然也有規定,比如個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人數達30人以上,而單位犯非法集資的話,對人數的要求是150以上,可是這並不代表着低於這些人數,就不按非法集資處理了,所有非法集資案件都必須要結合案情本身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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