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撤銷減刑犯新罪屬於法定撤銷的情形嗎?
1、在假釋期間犯新罪的屬於撤銷減刑的法定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的,作出減刑、假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關於撤銷減刑、假釋建議書後撤銷減刑或假釋;
2、如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作出假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關於撤銷假釋建議書後撤銷假釋;
3、如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作出減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關於撤銷減刑建議書後撤銷減刑;
4、如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刑罰執行期間因發現漏罪而數罪併罰”的,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假釋?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三、減刑的條件
“可以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如果司法機關剛裁定對罪犯予以減刑,這時候罪犯就又犯新罪,説明提前釋放罪犯的決定是錯誤的,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提前釋放罪犯就又給社會造成了一些不特定的安全隱患,對這部分罪犯,以後是絕對不可能再有任何減刑的機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