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有以下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
1、故意殺人;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姦;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