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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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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採、水冶、精煉,核燃料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後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原有規定作出修改,本罪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為犯,從過錯責任原則到帶有嚴格責任性質的過錯推定原則,從過失犯到承認存在間接故意的主觀方面。根據《刑法》的規定,環境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情節嚴重或後果嚴重的行為。由此可見,環境犯罪的主體應該是不僅具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還應具有嚴重情節和嚴重後果的行為人。

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範圍是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表明社會對該行為的關注,要求全社會,尤其行為人加強責任心,促使人們小心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環境的結果,並明確自己在這些方面有義務嚴加防範。另外,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範圍也有利於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主觀有錯,這樣就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放縱犯罪。由此可見,在環境犯罪越來越嚴重和複雜的今天,加大對環境犯罪的主體認定範圍對制止環境犯罪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另外,對於單位企業作為環境犯罪的犯罪主體時,更應該加大制裁力度。因為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多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施的,企業單位是目前環境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但在根據目前的規定,將企業作為犯罪主體的時候,前提是其環境犯罪行為必須是單位行為,而不是企業的個別人的行為,否則就不能追究企業的責任。目前劃分環境犯罪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標準有兩條,

一是看實施環境犯罪的決定是由誰作出的,如果犯罪行為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主要責任人決定的,則應視為單位行為,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犯罪行為不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僅是單位個別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則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既是個人行為;

二是看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如果實施環境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則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實施環境犯罪的目的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也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

但是,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經濟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國有形式、民營形式、合資形式、獨資形式等等。很多企業單位的效益與個人利益相掛鈎,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因而出現的環境污染或破壞的行為,很多情況下是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相結合造成的,因而在環境犯罪上,如果對單位作為環境犯罪主體的制裁力度加大的話,那麼依附在單位利益之中的個人利益也將受到影響,從而使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意識增強,達到遏制環境犯罪的發生,使得環境保護得到相應的改善。

二、環境犯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在現實生活當中,環境類型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比較多的,一旦會一旦構成的話,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除此之外我們《民法典》第1229條也明確規定環境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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