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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慣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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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慣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的法律制度也並不是冷冰冰的沒有人情味的,其實法律上也是願意給有些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這部分犯罪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的。所以很多情況下對這部分人員採用一些比較輕微的處罰措施,也是希望當事人能夠悔過自新,結果有些人反而是屢教不改,比如入室盜竊的案例當中就有很多慣犯。那麼,入室盜竊慣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入室盜竊慣犯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慣犯

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如“以賭博為業”的常業犯和“慣竊”、“慣騙”的常習犯。常業犯,又稱常業慣犯,即以某種犯罪為職業,經常進行某種犯罪活動。常習犯,又稱常習慣犯,即已形成某種犯罪習性,並可能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經常犯罪而屢教不改的罪犯。

我們通過這些資料能夠看得出來,對於入室盜竊慣犯法律上一般都會從重進行處置的,刑法當中規定的多次入室盜竊的話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過這也得看當事人入室盜竊的具體數額才能決定的,其實入室盜竊肯定就算是一般的治安處罰也會留下記錄的,因此對於慣犯,我國司法界的工作人員有着具體的辨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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