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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殺人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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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殺人罪區別是什麼?

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殺人罪區別是什麼?

第一、主觀方面的區別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造成對公共安全的破壞,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故意殺人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二者在認識因素上的區別是:行為人所認識的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壞,還是他人生命的終結;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殺人罪可表現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處在於希望或放任的結果不同:一個是公共安全的破壞,一個是他人生命的終結。

第二、客體上的區別

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包括特定多數人和不特定多數人;故意殺人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公共安全與人的生命權利有着極為密切的聯繫,這就產生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與殺人罪的客體存在交叉的情況,正是這一問題的存在,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投放危險物質殺人行為定性的困惑。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類罪及各個具體罪之間的客體並不是絕對的並列或平行的,其間存在交叉,客體的交叉並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應以主客觀相統一為原則的。

第三、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的區別

在行為方式上,投放危險物質罪僅限於投放危險物質,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僅是殺人罪的一種行為方式。從行為的結果看,這僅指投放危險物質殺人的情形,特定的個人或少數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是殺人罪。若多數人的生命受到侵害,這就涉及到公共安全,有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在殺人罪與過失投毒想象競合時,應按擇一重罪處罰,應定故意殺人罪。

二、故意殺人罪怎麼量刑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

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應當立案。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普通老百姓對於刑事方面的犯罪罪名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明確地規定了有投放危險物質罪,還有故意殺人罪。兩者在主觀上和客觀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需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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