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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逃税罪處罰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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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逃税罪處罰個人嗎?

單位犯逃税罪處罰個人嗎?

1、單位犯逃税罪的情形。一方面,單位在犯逃税罪之後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金。另一方面,對於企業的直接責任人,要根據《刑法》規定,處以責任人罰金、有期徒刑等處罰。

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税人補繳適當,會被免於刑事處罰,則只需要補繳税款,以及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就行了。

2、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1)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

(2)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税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七條 避繳納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税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逃税的主體可能是單位,也有可能是公民個人,這些納税主體,若是採取欺騙、隱瞞等的手段逃税,那麼一旦此種情行為被發現,經過核實發現逃税的數額超過五萬元、且逃税比例不低於10%的,這些逃税人就有可能是逃税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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