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核材料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呈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態的上述各種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確信僅用於非核活動的源材料;
(2)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
①少於500千克的天然鈾;
②少於1000千克的貧化鈾;
③少於1000千克的釷。
2、特種可裂變材料系指鈈一239、鈾一233、同位素鈾一235或鈾一233或兼含鈾一233、鈾一235其總丰度與鈾一238丰度比大於自然界中鈾一235與鈾一238的丰度比的鈾。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鈈一238同位素濃度超過80%的鈈;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儀器傳感元件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3)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少於50有效克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核材料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對於核武器的製作來説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材料,正是因為這種材料的必要性,因此這種材料也是受到我們國家相關部門的嚴格管控的,如果有人員走私核材料,將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