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正當防衞需要負責任嗎?
刑事正當防衞原則上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知識延伸:
防衞過當要承擔刑事責任
防衞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防衞的條件:
第一,客觀上存在着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
第三,防衞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
綜上所述,刑事上被確定是正方的防衞行為的違法在被法官審判時也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需要負擔的,因為正常人在遇到危險的時候都會為了保護自己而做出平時不會有的反傷害行為,這種行為在限度內傷害了對方也是在道德上值得法律所原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