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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的主體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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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税罪的主體都有哪些?

抗税罪的主體都有哪些?

1、抗税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税義務和扣繳税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聯繫來看、抗税罪的主體應與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

2、抗税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抗税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抗税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1、抗税罪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

税收法規主要指《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為沒有違反税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税罪。如沒有納税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税務人員徵税,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税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税收法規,不能以抗税罪論處。

2、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這是抗税罪與偷税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二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税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刑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藉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税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對於任何有納税義務的公民、單位來説,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的方法拒不繳納税款,這是由於抗税罪屬於行為犯,只要納税義務人實施了此類行為,那麼不管實施行為後造成的結果如何,都有犯抗税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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