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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證據不足是否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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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證據不足是否會立案

一般在大型的傳銷窩點當中,肯定是有着專門的人員進行組織和領導的,這些組織人通過各種各樣的方法去引誘或者是脅迫這些參加的再去發展其他的人,總之這種傳銷活動在我國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偵破傳銷案件有的時候困難也比較多,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組織領導傳銷罪證據不足是否會立案?

一、組織領導傳銷罪證據不足是否會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按照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時對證據是否充分並無太高要求,而是有證據能夠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就可以立案。

立案的時候不需要證據充分,也不可能做到證據充分。審理到最後還是證據不足的,駁回起訴。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由此可見,組織領導傳銷罪證據不足的話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果證據不足就意味着公檢法機關不能夠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公安機關主要是負責對組織領導傳銷罪來收集證據的,如果證據不足案件一般就沒有機會走到開庭審理的這一步的,在檢察機關直接就會以證據不足發回要求補充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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