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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詐騙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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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州詐騙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廣州詐騙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廣州詐騙罪入刑標準是是6千元,在廣州,6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100000元以上為數額巨大,500000元以上則為數額特別巨大。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4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量刑的,詐騙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患、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挾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詐騙的;

(6)多次詐騙的;

(7)因詐騙造成嚴重後果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詐騙近親屬的財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5.對於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在廣州工作的這些人就應該知道廣州的人均收入水平本來就比較高,而各個省份針對經濟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肯定不會和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的太大。就像是在上海,深圳等這些地區,詐騙罪定罪立案的數額一般都不是3000元,但被騙後還是應該報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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