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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結核病看守所還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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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拒收。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權威醫療機構做出的該人體檢報告及相關法律文書,凡不符合收押條件的,一律不予收押,肺結核是一種慢性傳染性疾病,不屬於《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予收押範圍。

有結核病看守所還拘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規定: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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