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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判刑要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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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知要根據涉及的應繳税款和其它法定量刑情節來判斷。

走私普通貨物判刑要判多久?

個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應繳税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道逃應繳税額巨大”(3-10年);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

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3檔刑期標準分別是税款20萬-100萬;100萬-500萬;500萬以上。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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