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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算不算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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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算不算挪用資金罪?

借款算不算挪用資金罪?

借款算不算挪用資金罪,要看該筆資金的實際用途。如果該筆借款,確實用於公司業務,而且借款沒有及時還上,是因為發票沒有及時報賬,獲其他合理原因,資金並沒有為其個人使用,或者轉借,則此種情況不構成挪用資金。如果,借款只是一個名義,並未用於公司業務,則於典型的挪用資金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條件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裏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借款行為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挪用資金的相關犯罪事實認定上,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調查取證,不同的涉案金額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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