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不能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事實不能得逞的原因不同,不能犯未遂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事實認識錯誤而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狀態的一種犯罪未遂。而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刑法理論上以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所劃分的犯罪未遂類型。主要特徵是:
(1) 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行為在實際上不能達到犯罪的既遂狀態。
(3)犯罪行為在實際上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狀態的原因,在於行為人的事實認識錯誤。不能犯未遂可以劃分為:工具不能犯與對象不能犯,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法律不能犯與事實不能犯等類型。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不能犯未遂與犯罪未遂的相關豪俠應當結合犯罪分子在對犯罪事實的實施過程中,發生某種不能得到犯罪事實得逞的原因上,不能犯未遂一般是在犯罪事實發生後,犯罪分子認為犯罪對象不具備發生犯罪行為的條件。
4、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二、《刑法》對犯罪不能和犯罪未遂的規定
1、能犯未遂屬於犯罪中止,對於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該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2、《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不能未遂可以劃分為:工具不能犯與對象不能犯,絕對不能犯與相對不能犯,法律不能犯與事實不能犯等類型。犯罪未遂有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犯罪不能沒有造成損害的,可以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應當依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