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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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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生產假藥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根據我國相關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生產假藥為目的,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或在製成成品藥時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或者印製假藥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即構成生產假藥罪,應予立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