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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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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抗訴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抗訴審理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

二、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

1、對象不同:二審的抗訴對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再審抗訴對象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而法律沒有對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執行中。還是在執行完畢以後,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後果不同:二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再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

三、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判決書一般會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監督,只要判決有錯誤都是可以進行抗訴的,但前提也是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來,而且對於審查的時候也會要一定的時間,所以,在提出來的時候就要把握好時間,爭取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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