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中對簡易程序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對簡易程序有哪些法律規定?

普法知識館 人氣:7.89K

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審程序中適用,在刑事案件中包括了許多性質不太嚴重,犯罪事實、情節簡單、清楚明瞭的都適用於一審程序中的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可以很好的解決司法資源匱乏的問題,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訴訟法》中對簡易程序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 【簡易程序的開庭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簡易程序中的法庭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簡易程序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可以降低訴訟成本,縮短結案時間,提高結案率和當庭宣判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審理時,可以將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省略,但是在宣告判決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於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