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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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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被告律師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1、會見被告,增進互信,奠定刑事辯護的基石。

(1)全面細緻的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

(2)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

(3)瞭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

(4)瞭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

(5)瞭解被告人個人及家庭情況

2、認真閲卷,找準問題,全面掌握案情 。

(1)做好閲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

(2)全面審查證據,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審查證據要注重細節,凡是涉及案件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悔罪表現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得敷衍塞責。

(3)擬好庭上向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發問和質證的提綱,從發問當中揭示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和事實。

3、精心製作,把握庭審辯護提綱。

(1)立足全案證據。包括控方的證據和辯方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完全忽視案件的證據、脱離案件證據的辯護方案,沒有哪一個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辯護效果可想而知。

(2)辯護方案應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辯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辯護方案涉及實體法、程序法以及證據,無論是無罪辯護還罪輕辯護,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方案不能脱離法律規定而自行其是。

二、刑事犯罪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指南,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綜上所述,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告,應當儘快的委託律師,在法院開庭之前,律師應當通過各種手段收集對被告有利證據,寫答辯詞,向檢察機關提出取保候審要求等。等正式開庭後,針對檢方的指控,辯護律師應當結合證據一一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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