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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被異地派出所傳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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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被異地派出所傳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詐騙罪被異地派出所傳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詐騙罪被異地派出所傳喚的法律規定是異地公安機關在進行傳喚的時候,是屬於不合法的程序。派出所異地傳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不去,要是侵犯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哪些傳喚方式是不合法的?

1、傳喚對象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的適用對象應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謂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尚未查清,暫時還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條件。

2、傳喚未經局領導審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但在實踐中,辦案民警在使用《傳喚通知書》時,多數未經領導審批,不僅程序上違法,而且也極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動。

3、傳喚超期。《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但在實踐中,傳喚(包括拘傳)時間超過12個小時的問題卻時常發生。

三、傳喚法律規定是什麼?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訊問和傳喚在我們國家都是一種合法的程序,但是這樣的一種訊問和傳喚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為確實存在着犯罪嫌疑,所以對相關的人員進行訊問,一般情況下是到指定的地點來接受詢問,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之下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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