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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與貪污罪的判罰哪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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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與貪污罪的判罰哪個重?

挪用資金罪與貪污罪的判罰哪個重?

當然是貪污罪處罰更加嚴重,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1、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貪污罪侵犯的對象包括公款和公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一般僅限於公款;

2、主體範圍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就是挪用,挪用不是佔有,是以歸還為前提的,即挪用只是為了暫時的使用。從挪用的目的看,並非將公款據為己有,而只是獲取其使用權和收益權。挪用者的本意是使用一段後歸還,而非永久佔有。貪污罪是以永久性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非法控制公共財物後,希望最終轉移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使所有權的真正享有者永久性地喪失行使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 和處分等權能。

綜上所述,貪污犯罪和挪用資金罪都涉及到職務犯罪,國企工作人員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從刑法條文中,貪污罪的處罰更加嚴重,可以是無期徒刑乃至死刑。而挪用資金犯罪的處罰頂格是十年徒刑。如果犯罪分子構成多個罪名,法院會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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