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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行為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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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行為後應該怎麼辦

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行為後應該怎麼辦

法院如果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就必須對同一事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而且還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二、如何撤銷民事已生效的判決

如果不服法院判決,可以在自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提起上訴;法院的判決是不能通過申請撤銷的,如果你上訴了,該判決就不會生效。

三、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般認為,民事判決生效後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1、拘束力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上訴審判決,在其宣告或者送達後,就發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自判決成立後,即受其拘束;以後該法院在同一審級內不得自行撤銷或者變更其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者變更時,也不能變更或者撤銷該判決。判決對法院的拘束力是判決的內在屬性。為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之後就產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稱實質上的確定力(也有人稱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適用力。

3、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根據,判決中的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行政判決生效之後,被處罰人是需要按照判決書履行判決義務的,如果對判決有異議的,可以進行申訴,沒有異議的就該在規定時間履行,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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