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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從做筆錄到行政處罰一般不會超過30天,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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