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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滿週歲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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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滿多少週歲不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滿週歲不予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不予處罰。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法中是以不滿14週歲的自然人不予處罰,法律解釋中對於他們的心智以及生理都還未發育成熟,並且對於很多行為都沒有承擔這一行為後果的能力。雖然能夠避免行政處罰,但是其監護人會受到教育,並且對於被監護人的管教需要合法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