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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活動,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行政複議範圍;5.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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