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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訴訟管轄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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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電子商務訴訟管轄糾紛如何處理?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承載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立法主張的是將原有的法律適用於網絡交易案件,針對電子商務糾紛中難以判斷合同簽訂地的情況,沒有固守網絡,而是根據方便法院審理、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方便法院執行的立法精神,將與交易有密切聯繫的發件人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作為判斷合同簽訂地的聯結點。

由此有關合同簽訂地的判斷可採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寫明瞭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電子合同,替代傳統合同中的簽字蓋章,在電子合同中採用數字簽名的方式,採用數字簽名方式的雙方當事人往往不能同時簽名,那麼必然有簽字的先後順序,那麼最後簽字的一方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為經常居住地)為合同簽訂地。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無論是主營業地還是經常居住地往往是與合同糾紛有密切聯繫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也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電子商務合同雖然是在網絡平台上籤訂的,但合同履行地應該是很好確定的,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的,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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