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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髮《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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