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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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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律師解析:地域管轄權應當按照如下情形確定:
1.應當到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或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2.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到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到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的行政案件;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為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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