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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説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範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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