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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提供病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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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提供病歷。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提供病歷嗎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醫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等。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草案建議稿)

第一百三十三條

 【醫院提供病歷資料的主觀性資料和客觀性資料】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患者查閲、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以及死亡病例的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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