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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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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單位要根據患者的傷殘程度對其進行一定的醫療事故賠償,同時相關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那大家是否知道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是什麼呢?本站為你解答。

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 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 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 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醫療責任事故行為沒有單獨定為犯罪,1997年修訂後的新刑法專門設立醫療責任事故罪,對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傷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非常有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綜上可知,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主要就是醫療事故罪,需要犯罪主體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的人身重大損害或死亡。刑法規定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將在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文,希望能幫助你進一步瞭解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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