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也指出共同債務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負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